據新華社廣州6月6日電(記者 毛一竹)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法院5日對“1·10”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,因結夥偷排有毒物質,致使96名中學生吸入毒氣身體不適,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吳光新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九個月至拘役五個月,並處罰金10萬元至3000元。  (原標題:廣東茂名偷排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案宣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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